窦丰昌
1998年8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这份《解释》连同1993年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一起为法院审理越来越多的新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。 《解释》中说:“新闻单位对生产者、经营者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、评论,内容基本属实,没有侮辱内容的,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;主要内容失实,损害其名誉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”。因此,判定新闻媒体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看报道是否真实,媒体只有在报道“严重失实”或“主要内容失实”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侵权。 《解答》和《解释》都承认媒体享有批评和评论的权利。批评和评论不是一种“事实”,而是一种“意见”。“事实”有真假之分,而“意见”却没有这种区别。